今日,民航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民航局方面表示,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迅速,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
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对部分传统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但与此同时,很多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鉴于此,民航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该《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管理。
《办法》共3章20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