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酒后飞行”、偷拍等违法行为
“酒驾”一直是交通监管中一个严肃的话题,在无人机领域同样不可小觑。《办法》中明确规定无人机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飞行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除了禁止“酒后飞行”以外,无人机偷拍、扰乱秩序等问题,《办法》中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无人机进行下列活动:
(一)偷拍军事设施、市、区党委和政府以及其他保密场所;
(二)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正常秩序;
(三)投放包含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
(四)运输、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
(五)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六)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政府监管+企业自律 双管齐下更高效
《办法》明确要求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依法对无人机及其飞行活动进行管理。市政府应当加强无人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政府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与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无人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此外,市经贸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明确无人机产品的技术功能和要求。市经贸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无人机行业指导,建立无人机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加强无人机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无人机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对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控制台(站)进行监督管理。
除了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以外,《办法》中表示,鼓励和支持航空、无人机、航拍协会等社会组织建立无人机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飞行管理及安全规范等知识,增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机场净空环境的保护意识。无人机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管理平台应当接入政府服务管理平台,按照规定提供共享数据信息,并确保身份认证、禁飞区、限飞区设置等功能数据与政府服务管理平台一致。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无人机飞行时接入政府服务管理平台,并协助有关部门对无人机进行管控。
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如今无人机的普及率大大提高,无人机黑飞等问题,单纯依赖政府的监管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唯有政府与无人机企业双方携手,通力合作,才能更有效的解决无人机黑飞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