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继北上深后,工业重地唐山出台机器人产业支持政策

OFweek机器人网 中字

7月6日,引人瞩目的2023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将在上海举办,随后,上海市经信委主任吴金城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3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将进一步围绕产业和技术变革新风口,从大模型、智能计算、科学智能、具身智能等多方面发力,加速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演进。无疑,这一场人工智能大会将把人工智能、具身智能、人形机器人、智能机器人等推向新的高峰。

在此之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发布实施关于人形机器人等产业的利好政策,北上深作为中国高科技产业的主要聚集地,率先拉开了机器人产业生态建设的序幕。

作为中国工业的重要城市之一,唐山市也紧跟着发布了《唐山市机器人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该政策提出唐山市机器人产业建设应以健全发展生态为导向,大力发展新项目,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招引、金融支持、推广应用等,做强既有机器人企业。

附政策全文:

为加快推进我市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健全发展生态为导向,以壮大产业规模为目标,着力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特种机器人研发总部基地、机器人应用创新高地,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大力发展新项目

1.支持机器人产业招商。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国资委监管目录上的央企,以及营业额超50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唐山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且首次投资建设机器人研发制造实体项目的,经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的,按照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以上企业在我市设立或联合设立创新机构,开展数字机器人研发活动的,年度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支持(新增内容)。对其他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机器人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参照河北省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2.支持技改项目。鼓励引导传统行业企业投资机器人产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机器人企业扩大再生产,发展新项目。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机器人产业技改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

强化科技创新

3.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企业引进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重大技术研发的,优先推荐列入省科技计划,争取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对连续两年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上年度自有资金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专精特新”机器人企业,按照实际投入额,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参照河北省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4.支持创新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级别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经费(参照唐山“凤凰英才”人才政策3.0升级版)。对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在唐共建(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独立建设)机器人产业研究院,并经市级部门认定或挂牌,且每年度与唐山本地企业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达到500万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

5.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技术,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

6.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效益型企业的机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的机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

做强既有企业

7.支持龙头企业引领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规模的机器人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降低奖励门槛和额度)。

8.支持中小企业做精做优。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

强化人才招引

9.支持领军人才引进和培育。对于新柔性引进的B类以上人才,与我市机器人产业开展项目合作,并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的,经专家评估认定,按完成合同金额的50%,给予用人单位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柔性引进的人才,对每年在唐工作6个月以上的,视同全职引进;每年在唐工作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享受待遇“减半”政策;柔性引进人才在唐工作期间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参照唐山“凤凰英才”人才政策3.0升级版、关于进一步完善凤凰英才计划推动人才发展市场化的若干意见)。

10.支持企业加强人才招引。在“独角兽”“瞪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等机器人企业中每年遴选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除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外,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引进培养奖励;每年遴选先进技术创新团队和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产业带动力强的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推荐引才数量多的机器人企业入选引才优胜单位,最高奖励100万元(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凤凰英才计划推动人才发展市场化的若干意见)。

11.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全职引进和培养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全职引进或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通过评选)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参照唐山“凤凰英才”人才政策3.0升级版)。采用“企业点菜、政府买单”方式,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发展提出人才需求,政府负责统筹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按“订单”为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培训、上岗“一条龙”服务,并承担全部费用。邀请与我市机器人产业关联度高的高校在唐设立实习基地,师生来唐考察实习期间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财政给予补助(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凤凰英才计划推动人才发展市场化的若干意见)。支持建设机器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基地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参照唐山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强化金融支持

12.发挥基金撬动作用。在省机器人产业母基金的带动下,谋划设立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规模的机器人产业基金,加大对机器人领域初创企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参照河北省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13.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对拥有发明专利的中小型机器人企业的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给予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参照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

14.优化上市前激励政策。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本市企业,分阶段共计补助50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2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共计补助400万元。其中: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参照唐山市关于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唐政字[2023]6号)。

强化推广应用

15.支持打造“机器人+”应用场景。征集培育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对入选市级“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每项分别给予机器人相关企业和用户单位各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参照河北省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16.支持机器人化技术改造。每年征集培育一批基于“机器人化”的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重点项目,对牵头参与重点项目的机器人相关企业,按“机器人化”项目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参照河北省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中所有项目奖补资金均由市本级负担。

(二)本政策中涉及的具体政策与其他既有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推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唐政办字[2019]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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