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通知,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各地专项清理情况应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清理规范的重点,既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也包括财政补贴等变相优惠政策
“此次全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一大特点就是上下联动,不但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统一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规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表示。
刘尚希说,当前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条条块块”是交织在一起的。有一些是国家部委在审批区域规划等事项时,将税收优惠政策加进去了;还有一些是地方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业先征后返、给予财政补贴等变相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这些都在清理规范之列。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同时,规范非税等收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也是此次清理规范的重点。通知明确,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是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前提。通知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点很重要。”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教授表示,这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将由国家统筹考虑制定,各地不能自行其是,将有利于避免政策的随意性,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扰。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约50项,几乎囊括了全国所有省份。
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很多是地方政府为抢税源而导致的恶性竞争。有的企业到地方去投资,往往是“货比三家”,谁给的优惠多就在哪儿投;有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心切,向企业许诺只要前来投资落户,就可以通过政府的税收返还变相减免税。“这样的恶性竞争,实际上并没有给当地经济带来多大好处。虽然表面上GDP上去了,但国家资产遭贱卖,税收收入流失,付出的代价是很高的。”胡怡建表示。